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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十四论(第7页)

《春秋》之以刑治诸侯大夫者详矣,而惟陪臣则不然。

阳虎之乱也,觊杀其主,挟其君公,据邑反兵,蹀血于都市而播恶于邻国。

藉大夫而有此,栾盈、华定之诛所必严矣,而《春秋》甚略之。

略之者,非谓其罪为不当刑也,以其人为不足治也。

人不足治,则罪亦不足刑。

故刑有详于大夫,降于士,而宥于庶人。

王者乃以统贵治贱,而不与天下争生死也。

刑所不详,治所不屑,有以治之,而不恃治于法,王者之治太平也固然。

而猝逢其乱,起于愚贱,王者将听之而弗治乎?曰:可弗治者,固弗治也;所必治者,不可弗治者也。

故阳虎之欲杀其主,挟其君公,据邑反兵,结强邻,蹀血都市,胥弗治也。

其窃宝玉大弓,固不终窃也,然而必治也。

所弗治者何?王者端本以议刑,恶肇于季氏,终滥于陪臣。

大夫陪臣,统贱也。

两贱而不相为讥,治其本、贳其末可矣。

故刑有不下逮于士,而无不上于大夫之说也;议贵者,非此之谓也。

所必治者何?王者之齐天下,置刑而尚礼。

齐者,贵贱一矣。

宝玉大弓者,先王之以礼镇元侯而显之于器与名。

惟器与名,王者之以一天下而观之以礼也。

虽暂窃之,必固诛之。

出乎礼,入乎刑,为弗赦矣。

故刑之所至,礼必至焉。

礼修于上,而必达乎下,庶人之不能备物,非其不能备礼也。

以刑治者,治人者也;以礼治者,自治者也。

大夫之渐贵,诸侯之迤尊,非其亲之可亲,则其贤之可贤,亲者弗率,贤者弗能自奖,贳而弗治,独奈何忍以责之卑贱?故王者治人,不专于贱、略于贵也。

若夫以礼下达,缘礼而议贱者之刑,则王者不但治卑贱,而先以自治矣。

故书盗窃宝玉大弓,又书得宝玉大弓,自治之词也。

自治而乃以治人,出乎典礼而后即乎典刑。

王者之治卑贱,惟自治焉耳。

自治而治人略矣。

后世之议刑者不然,多求卑贱者于法,而宽之于礼,曰:礼者不下庶人者也,刑者大夫以下之所详也。

束湿钳网,一以不道无将之辟,摘愚贱之冥趋而禁之。

至于国家之大典,人道之大伦,吝以晓然播告于天下,逮其显相背犯,则又以过误而宽之。

此无他,自弛于礼,弗能修明,而后恃刑以劫天下,刑礼上下之间,颠倒混施,而上慢以下贼也。

故刑日繁,礼日圮,人而致之禽,生而致之死,可胜悼哉!

十一

宋兼殷、周之道以立国。

用殷者,从世守也;用周者,从侯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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