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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十论(第5页)

大夫贿而天下无霸,晋昭成之也。

齐桓起,诸侯不得以贿相援立;晋霸之未衰,大夫不得以贿交诸侯。

既无王又不得霸,利人乘之为利,故鲁贿郑,宋贿鲁,郑贿宋,或移其土田,或迁其重器,乃至责而不偿,则奉之为词以相伐。

当桓王之余,微桓、文,封建废矣。

故逮乎范鞅、梁邱据之私鲁,荀寅之求蔡,范鞅之责宋,而天下复裂。

呜呼!

贿之败人,天下无极也。

贿行,而封建不立矣。

然而先王乂安天下之条理,于是而益著焉。

贿以裂封建,而封建终以持贿。

故春秋之世贿行于上,而犹尼于下。

《春秋》之所纪,《诗》之所刺,无有责贿于民者也。

非贿人之有忌于民,法持之也。

井田未圮,则民无甚富;仕者世禄,则官无甚贫。

官无甚贫,民无甚富,故虽有贿,人不取小腆之锱铢,以益其所本足。

若许之田,郜之鼎,季孙之锦,乐祁之杨楯,皆阡陌之氓所必不得有,以应贿人之求者。

故周之天下持之四百年,而桓、文犹足以治。

逮商鞅之徒,破井田,右强豪,以恣yin民之富,而民始可以给贿人之求。

贿人乃不责赂于诸侯,而责之民矣。

不责贿于诸侯,故欲灭则灭之,而无容幸免;责之民,而民之憔悴于虐政者,极也。

故或曰有治人无治法者,非也。

治人之有,不敌贿人。

无法以治,待之治人。

乃治人之不可待,而贿人相寻。

三代以下之天下,所以相食而不厌也。

民穷而激为盗贼,民困而息肩于夷狄,盗与夷乃安坐而食民,悲夫!

故后世之末造,虽得清慎之相,刚正之吏,终不能禁天下之贿,而多欲之桓、文则为之有余。

得百治人不如一治法,谁谓其无治法哉!

十郑树冯于宋以收宋,宋树突于郑以收郑;冯立而宋亲郑者十年,突立未几而旋合鲁以伐宋。

齐树御说于宋以收宋,宋树昭于齐以收齐;御说立而宋亲齐者,终桓之世,昭立未几而旋党楚以围缗。

上无明主,诸侯自相援立以树其党。

当其树之,固挟自为之心,不足以定交,而只以建敌,无惑也。

然郑厉、齐孝之所为,则已甚矣。

宋两受施而报以不忘,其犹有人之心焉。

两施于人而不见报,且终援突而睦于齐,则庶几乎长者之事矣,故宋滨亡者再而终免。

郑庄之强,遽衰于突;齐桓之霸,早绝于孝,是知虽以乱世私利之谋,亦唯信以为成败之主。

子曰:“大车无輗,小车无兀,其何以行之哉?”

大车者,喻君子之以信行义也;小车者,喻小人之以信行谋也。

小人而信,虽困不败,而况君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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