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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没有仇的仇杀1996年大竹县人和乡121凶杀案(第2页)

村小学的师生因临近期末考试,都在集中精力复习功课,也没有异常情况。

只是与余家乡交界处有两个农民介绍说,在吃午饭时,曾看见两个年轻人从陈昌富家的方向走来,又朝着余家乡的方向慌忙走去。

现场勘察刚刚结束,死者的大伯哥陈昌友急急忙忙找到技侦人员,说他家的后门也发现了问题,经勘察果然发现他家后门的木砖松动,四周的灰块脱落,木砖上有新鲜的撬压痕迹。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与游和碧被害有无联系?这一情况又给案件增加了一个新的问号。

由县局和派出所20多名干警组成的专案组,在简陋的村办公室里针对已经掌握的情况对案情进行了初步分析认定:

1、发案时间应为21日早饭后至下午一点以前;

2、作案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3、杀人过程应是罪犯正常进入陈昌富家,没有携带作案工具。

死者在毫无戒备的情况下,罪犯用她家的篾刀将其杀害。

这说明罪犯原无杀人准备,而是因某种原因临时产生了作案恶念;

4、对于案件的性质大家纷纭不一。

因为,游和碧相貌平平,作风正派,人品很好,勤俭持家。

应排除情杀。

在这个大前提下,一部分侦查人员认为,罪犯穷凶极恶,对被害人怀有深仇大恨,所以连砍数十刀才肯罢休。

而另一部分侦查人员则认为,罪犯对屋内进行了大面积的翻动,想找钱财。

又加上死者的大伯哥陈昌友此前曾两次被盗3000多元,发案当天他家的后门又被撬动,罪犯依旧打算盗窃钱财。

由此推断进入陈昌友、陈昌富兄弟两家的可能为同一个人。

极有可能是游和碧发现了罪犯的盗窃行径而惨遭杀害。

两种意见都有道理,所以指挥员决定暂不考虑定性问题,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更多地掌握了有关情况后,再作进一步研究。

接着对罪犯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初步划定:

a、具有作案时间;

b、行为不端,素有盗窃恶习;

c、与陈家存有矛盾;

d、案发后衣裤上沾有血迹,且有异常表现。

根据上述意见专案组决定在人和乡、余家乡、竹北乡范围内,开展“地毯”

式的调查访问,从中发现具备作案条件的可疑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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