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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第2页)

蔡天寻跟着笑了声,说:“我看见他家的投融资公告,前几个月刚拿了一笔投资,1700万美金,够打一万个这样的官司。”

庄明亮也说:“这几年宽频网站都在走赴美IPO这条路,他们肯定也是奔着这个去的,不管怎么说,数据最重要。

只要不断有最新的片源,维持用户数量和日访问量的增长,他就能挣钱。

你跟他谈侵权,他就跟你说避风港原则避风港”

原则,即通知·移除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到时候洗干净屁股照样赴美上市。”

言谨说:“可是避风港原则也不是说用就能用的,网站得有合规审查,要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而且有效告知之后就删除了相关内容。

之前也有过这样的判例,如果网站明知用户可能上传侵权内容,还是提供存储服务,也没有尽到合规审查义务,即便删除视频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庄明亮打断:“你再说什么红旗原则“红旗”

原则是“避风港”

原则的例外适用,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进行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的话,尽管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认定网络服务商知道第三方侵权。

也没用,总归是民事案件。

那就还是老规矩,官司拖上一年,赔个两三万,下次还敢。”

周其野在写字台对面坐着,听他们争论,一直没开口,直到这时候才问:“那从刑事的角度呢?”

庄明亮怔了怔,反问:“你说去报案,侵犯著作权罪?但是够到刑事案件是有个标准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这种网络公司大家都知道的,你说他有非法所得,他拿出来一本红账,说他一直就是亏损经营。”

言谨接口道:“也不是他说自己没非法所得,就没非法所得的吧。”

“证据呢?”

庄明亮摊手跟她要,“至少拿出点初步证据来,否则能立案?刑事案件是要抓人吃官司的,不是开玩笑。”

言谨一时语塞。

却是周其野,垂眸想了想,说:“我们先找网站上可能存在侵权的内容,联系版权方,看他们有没有想法一起采取司法手段维权……”

言谨立刻会意,这是要通过增加侵权作品的数量,提高涉案金额和情节严重的程度!

庄明亮却反驳,说:“这是要花大量时间下去的,那个马导有这付费能力?律师的时间就是成本,我们刚把合拍片项目做出点成绩来,接着还有别的类似的项目要开始,你抽谁去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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