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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特殊班会三(第4页)

6开庭审理

班会之后不久,原告潘毅军诉被告桑普照、越西区第三小学人身损害赔偿案开庭审理。

因涉及未成年人及其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潘定之出庭应诉。

被告桑普照亲自出庭应诉,被告第三小学的法定代表人廖东星亲自出庭。

审判员在核对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之后进入法庭调查。

审判员问桑普照:“你判断桑志正当防卫的根据是什么?”

“潘毅军偷桑志的钱。”

“钞票都是一样的,有什么证据说从潘毅军身上发现的钞票就是桑志的?”

“这是一张百元钞票,桑志在钞票上用铅笔写了两个字。”

“哪两个字?”

“毅力。”

“为什么要写这两个字?”

“桑志说这是语文老师杜克坚给的作文题目。”

“桑志纠集其他同学殴打潘毅军,这件事是不是事实?”

“是。”

“是在发现丢钱之后打的?还是之前?还是发现丢钱的过程中?”

“发现之后打的。”

审判员转向廖东星:“被告第三小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不同意。”

“理由是什么?”

“学校已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

这件事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桑志的家长,也就是桑普照教育不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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