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爸爸,就是丁莫诩的头发,还有我的头发。”
审判员转向丁郁香:“被告丁郁香,你同意原告所说的检材是你父亲的头发吗?”
“不同意,我没有看见,也许就是他亲爸爸的头发。”
“我亲爸爸就是丁莫诩。”
方雪菊情绪激动的抢答被审判员制止。
丁露寒的回答与丁郁香一致。
审判员又问方雪菊:“原告,还有什么证据?”
“有。
丁郁香的妈妈死后,我爸丁莫诩没有再婚,为的就是我。
他心里想的是,遗产要分给我,结一次婚,后老伴就要分走一些遗产……”
“原告,这与本案无关,不要再说了。”
审判员制止了方雪菊。
丁郁香露出不易觉察的一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原告自行申请鉴定,虽然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但启动鉴定程序和选定鉴定机构没有经过被告同意,检材提取过程没有被告在场,诉讼中,被告对提取检材的过程提出异议,鉴定结论不能排除被告的合理怀疑,因此认定鉴定结论不具备证据效力。
接过判决书,方雪菊的眼睛直接拉到判决书末尾的主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前面长长的文字在她眼里成了空气。
“法官,亲子鉴定报告你为什么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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